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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三农问题研究文丛

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三农问题研究文丛
新书城图书编号:278246
图书ISBN:9787308056045
出版时间:2007-10-1
出版社:浙江大学
作者:丁关良
市场价格:¥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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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会员:¥28.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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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分类】
社会科学>>法律
【图书评论】

留言人:pp  [2007-12-9 13:58:19]                       

第八章“《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评析”。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重要之法律地位。中共中央政治局2007年3月23日下午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强调,“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物权法》颁布,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奠定其坚实基础。本章结合物权法(草案)审议进程,首先对《物权法(第二修改草稿)》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进行评析,提出其不足,并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之建议稿;然后对《物权法(第三审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进行评析,提出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建议,姑且作为完善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条文献计献策。同时,本章在收集物权法立法机关八次审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主要内容和《物权法(草案)》(社会公布)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对物权法(草案)的研究,重点进行《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深入、全面、系统剖析,本著者指出其《物权法》充分肯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物权法律规范、《物权法》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留足空间、《物权法》真正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真正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明确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例外(特别)制度等六个方面成功之处;揭示其《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物权法》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登记制度缺陷、《物权法》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物权法》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等八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难度较大,本人虽作了很大努力,花了很大精力,但因著者能力有限,错误及考虑欠周之处在所难免。同时,本研究参考引有诸多专家、教授、学者之研究成果,表示感谢;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相关政策和法律等资料收入书中,为研究和理解方便之故。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中部分内容(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二节)已在本人专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已涉及,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内容的完整性,本书已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恳请读者注意和谅解。最大的希望本本选项研究有关成果能运用于农村实际,为广大农民服务;能运用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和仲裁实践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同时,为研究者进一步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素材,特别是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献计献策,以达到创造良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环境,真正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留言人:qw  [2007-12-9 13:56:26]                       

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第2条)的基本法,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当然受《物权法》调整,同时,根据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基本法之法理,显然,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主要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本章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尤其是物权性质法律规范)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研究,主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冲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问题等三个方面剖析,揭示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存在问题和存在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的设想、建议和修改相关条文之内容,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献计献策,以达到创造良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环境,真正达到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章主要观点包括:(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约定”方面与物权内容法定相悖;(2)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内容法定”;(3)承包地可以依法调整与物权之绝对性相冲突;(4)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与物权之绝对性相冲突;(5)《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6)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7)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补偿”不科学;(8)承包地可以依法调整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冲突;(9)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冲突;(10)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冲突;(11)承包地可依法调整与继承相冲突;(1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13)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与物权性质不相吻合;(14)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5)应允许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16)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允许抵押;(17)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主体范围应放宽;(18)“转包或者出租”法律条文不科学;(19)“转让”法律条文不科学;(2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结构不科学。

留言人:we  [2007-12-9 13:53:47]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研究是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重要的基本问题,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极强现实意义。本章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种种观点分析入手,收集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九种主要观点(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观点已成通说),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涉及法律规范实质内容进行重点剖析,其结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二元化--“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学术研究尽早达成共识奠定基础,并提出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五大主要现实意义;同时,主要研究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九方面区别,为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它问题提供了前提和思路。本章主要观点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二元化--“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①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4)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实质属性(物权为支配权或者债权为请求权)、义务主体(一切不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人)、设立和生效条件(承包合同生效、登记或者无须登记而生效力)、内容界定(物权内容法定或者债权内容约定)、存续期限(长久存续,超过20年或者短期存续,按通例不得超过20年)、效力((物权具有支配力或者债权具有请求力)、流转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为物权该流转有效或者其权利为债权该流转无效)、适用法律规范(物权法律规范或者债权法律规范)、法律保护方法和力度(物权的方法进行保护且力度更强、更为有效或者债权的方法进行保护且力度弱、受侵害时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等不同。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章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章主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问题研究),包括: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登记二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二元),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本章主要观点包括:(1)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农业目的,直接支配承包的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2)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法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且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3)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其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登记二元,包括确认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效力的登记(家庭承包)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生效效力的登记(其他方式承包)。(5)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二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或生效主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的流转采用)。

留言人:li  [2007-12-9 13:51:13]                       

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述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包括: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制度;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本章主要研究除《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因《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才通过,《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将在第八章“《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评析”中进行主要研究。同时,本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述析,是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全述和简析。本章从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着手,收集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并进行内容归类,同时收集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范等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涉及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沿革的主要内容变迁进行了研究,最后论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本章提供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全貌,为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奠定其坚实基础。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权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上,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最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源,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说是世上独一无二的,因此,有必要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因“从法哲学的层面来看,土地所有权是‘本’,而土地用益物权则是‘用’。如果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土地用益物权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章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主要研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戚戚相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种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客观界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明确提出乡(镇)、村、组“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时,结合目前我国法律上和民法理论上还未赋予“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之法律地位这一现实,重点研究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问题,创新地提出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层级行使主体,明确客观界定:(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层级行使主体,以真正达到完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组织自身的、制衡的、良好的运行机制,为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发包方打下基础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界定奠定基石,为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途径分为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于其他方式承包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情形。因此,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前,首先应对农村土地承包方式进行分析。本章先界定了家庭承包的概念和8个主要特征,与其他方式承包的概念和8个主要特征;重点研究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14个方面相同点和18个方面差异点,以便达到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实质内容和精神,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研究是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重要的基本问题,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极强现实意义。本章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种种观点分析入手,收集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九种主要观点(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观点已成通说),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涉及法律规范实质内容进行重点剖析,其结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二元化--“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学术研究尽早达成共识奠定基础,并提出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五大主要现实意义;同时,主要研究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九方面区别,为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它问题提供了前提和思路。本章主要观点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的二元化--“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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